2014韓國移民政策及解答濟州島投資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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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法務部告示(第10-026)
屬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別表1的第27號居?。‵-2)的停留資格次目的房地產等的投資區域、投資對象、投資標準金額等的標準,韓國移民政策現告示如下。
2010年1月 法務部長官
關于屬于《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別表1的第27號居?。‵-2)的停留資格次目的房地產等的投資區域、投資對象、投資標準金額等標準的告示。
1.投資區域
濟州特別自治道
2.投資對象
位于依據《建立濟州特別自治道及開發國際自由城市的特別法》第229條的規定獲得道知事批準的開發區域內的房產,以休養為目標的休養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別墅等停留設施。
3.投資標準金額
50萬美元或5億韓幣以上
4.實施日期
本公告自2010年2月1日起實施
投資對象:以休養為目的的停留設施的范圍
關于《建立濟州特別自治道及開發國際自由城市的特別法》第229條所指的濟州特別道開發項目批準等的條例第13條別表2開發項目范圍第9號中:
1.《觀光振興法》第2條第1號所指的觀光項目(占地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
2.《觀光振興法》第2條第6號及第7號所指的觀光景點及觀光園地建設項目
3.《溫泉法》第10條第1項所指溫泉開發項目(項目計劃面積為10萬平方米以上)
4.《有關計劃和使用國土的法律》第2條第6號所指的游園地設施項目
5.《農漁業發展法》第2條第8號所指的農漁村觀光休養園地項目中的下列項目
1)農漁村觀光休養園地項目;
2)觀光農園項目
指上述項目中以休養為目的的休養型度假別墅、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別墅等停留措施。
休養型度假公寓、度假村、家庭式旅店、別墅等以休養為目的的停留設施定義。
什么是休養型度假公寓?
依據大韓民國《觀光振興法》獲得休養度假公寓業的注冊,在同一園地擁有50間以上客房,具有商鋪,設有至少1處以上的展覽館或游泳池等設施。
什么是度假村?
度假村并非法律用語,通常指觀光客使用設施業中的專門或綜合休養業。專門或綜合休養業須具備休養型度假公寓等住宿設施和餐飲店設施。
什么是家庭式旅店?
依據《建立濟州特別自治道及開發國際自由城市的特別法》及《濟州特別自治道觀光振興條例》獲得休養型家庭式旅店業項目批準而建立,與休養型度假公寓類似的休養停留設施。
什么是別墅?
別墅并非法律用語,指本人住宅以外的為休養而建造的居住設施。
關于在濟州購買休養居留設施時大韓民國永久居住權政策及移民韓國條件的問答
Q:由于休養型停留設施的保有期間為5年,那么,停留時間是否至少也為5年?這5年中是否要一直居住在韓國呢?
A:雖無須經常住在韓國,但首次簽發的F-2簽證到期時一定要來韓國更新。5年的標準是指擁有休養型度假公寓的5年,或在出售現有休養型停留設施之前購買的其他休養型停留設施時,可把現有簽證簽發的停留時間計算在內。
Q:如果投資者購買的休養型停留設施5年后獲得了永久居住權,但卻又出售了該休養居留設施。那么,對永久居住權的效力有什么影響呢?
A:依然擁有永久居住權。
Q:由于濟州是免簽地區,如果在免簽的30天內具備條件(休養型停留設施買賣合同、房地產登記簿滕本),可否立即獲得停留資格?
A:從休養型停留設施取得日(房地產登記日)起可變更為停留資格。
Q:投資者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有效停留期限為2年,那么,到投資者獲得永久居住權時是否應至少延簽2次?
A:由于投資者的一次停留時間為3年,家人為2年,到獲得永久居住權時家人應延簽2次。
Q:停留期間中,未成年子女到了法定的成人年齡,停留資格會有什么變化?
A:若擁有居住資格的投資者的未成年子女在申請永久居住權時,到了法定成年人年齡,可在包括未成年時停留時間在內的5年后申請永久居住權。
Q:除參政權、公務擔當權外,獲永久居住權者可享有什么樣的法律待遇?
A:可享有免除對停留時間延長許可的申請義務、重新入境許可(1年內重新入境)及被驅逐出境的可能減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