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美國EB-5改革法案草案出臺!投資移民美國風向將變!
發布時間: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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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EB-5改革法案的草案終于出來了?。?!
對,就是草案,還沒定稿,但論其嚴謹程度及可行性,比起6月份參議院的S. 1501提案要完善得多,更別提它是美國參眾兩院司法委員會主席,Grassley和Goodlatte,這兩位大佬協商妥協的產物。
如果EB-5法案最終能在12月11日之前出爐的話,這份草案應該已經非常接近最終的法案了!
那么,這份草案包括哪些大家都關心的問題呢?
1、祖父條款成空,新法案前后遞交申請分三種操作方式
此前S. 1501提案出臺的時候,業內根據祖父條款(新法不應該溯及既往)自行解讀出,只要趕在9月30日前,項目遞交I-924范本認證,那么,在9月30日之后,該項目今后的投資者就能夠繼續按照老法,也就是50萬的投資金額,繼續參與投資。
新草案完全斬斷了這個可能:只要法案生效之日起,所有遞交的申請人,投資款都按照新法案執行。
國會還給出了6.1兒童節條款來解釋新法的執行。
注:新三條,是指按照新法執行的就業計算、債券以及資金來源。
草案中,EB-5的投資款非常清晰:TEA(目標就業區)為80萬,非TEA為120萬。
也就是說,一個啟動的項目,在新法案生效前后,很可能會分別按照50萬和80萬(漲價后的投資額)來分別招募投資者!
2、TEA認定達成妥協
此前S.1501提案對于TEA的認定,要求只能使用一個人口統計區,使得當前通過拉進多個高失業區域,來人為做高平均失業率的方式成為不可能。大都市的大型房地產項目受到直接沖擊。因此,對于TEA的認定,一直是EB-5項目改革的爭議點。
新草案對此達成妥協:TEA可以是多個連續的人口統計區,但是TEA的簽證,將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給鄉村和高失業區。
也就是說,投資者以后可以選擇兩個地方的TEA項目:鄉村和城市的高失業區。
至于選哪個?自己看排期吧!
3、減弱排期影響,拿永久綠卡時間縮短
新草案沒有增加EB-5簽證配額,但是規定,申請人在投資滿兩年的90天內,就能遞交I-829申請。
也就是說,申請人以后可以直接在投資滿2年后,申請拿永久綠卡,而不必在I-526通過后等排期,拿到臨時綠卡兩年后再申請永久綠卡。
4、就業計算可操作性不強
新草案規定,EB-5項目最少10%的就業,必須是JCE(項目企業)創造出來的直接就業。而當前絕大多數區域中心項目中的直接就業,都是通過花費模式等計算出來的就業,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數人頭數出來的直接就業。
因此,這則條款被認為不可行,很難操作。
5、資金來源要求趨嚴
新草案對于資金來源提出更高要求:
* 需要企業和個人的稅務記錄
* 發行費需要解釋資金來源
* 只有直系親屬的贈與才有效
* 貸款需要用申請人所擁有的財產來抵押
* 貸款機構需要有資質
6. 區域中心加強監管
此前S.1501提案對區域中心加強監管已經有所要求,新草案要求則更為詳盡細致,包括:
證券合規、SEC監管、打擊欺詐、區域中心合伙人的背景審查、對區域中心的審查包括現場調查,海外銷售機構和環節的現場調查,關停區域中心等等,極大地加強了EB-5投資者的保護。
此外,還有一些限制條款,如:
* 區域中心合伙人必須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
* 外國政府擁有的企業不能參與到EB-5項目和區域中心
* 公募債券不能做EB-5
另外,有關區域中心關停的問題,新草案規定,區域中心關停不影響已經獲得的有條件綠卡,申請人依舊可以轉換區域中心,遞交I-829申請永久綠卡。
友情提醒:以上內容只是草案內容,能否成為提案,提案能否通過,都是未知數;所有條款純屬個人解讀,確切消息需等法案正式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