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解2015美國投資移民條件新規 自測EB-5資金來源證明
發布時間:20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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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6日,美國移民局舉辦了一場有關EB-5的“開放式互動電話會議”,任何對EB-5美國投資移民有興趣的申請人都可以參加,會議主要就“EB-5資金合法來源證明”這一主題進行了深入交流。
會議主要內容
永銘國際從獨家渠道了解到,本次會議主要分三大部分,分別為:
1.USCIS(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對于各種資金來源證明方式的介紹和案例分析
2.開放式問答環節
3.資金來源證明小貼士
作為USCIS首次舉行的開放式交流會議,活動的舉行為業界了解USCIS審案標準提供了有力參考。
EB-5“合法資金來源”包含哪些內容?
美國移民法規定投資款須來自合法途徑,部分常見途徑有:
1.公司營利分紅
私營企業主通過公司營利而取得的紅利,是最常見的合法資金來源,不過,如果公司營利但沒有分紅,私營企業主就不能用該資金進行投資移民。
2.工資收入(含獎金)
“工資收入包括獎金”,一般指高級工薪階級,美國移民局一般要求提供近五年的報稅紀錄,以證明投資款的合法途徑。
3.贈與
富裕階層父母通過贈與來幫助子女申請投資移民,贈與投資款也能來自其他親朋好友,贈與人需要出具書面文件闡明贈送這筆錢給被贈與人的原因以及解釋贈予資金的來源。
4.繼承
繼承款項同樣可用于申請投資移民,投資人需提供一系列文件,如遺書、死亡證書、銀行證明等。
5.貸款
但凡經過抵押貸款來的投資款,投資人必須提供有關整個抵押貸款的一切文件,例如貸款合同等。
6.股票
股票收益應該提供文件證明。
7.投資收益(含地產買賣)
投資收益也是投資移民的重要資金來源。
提供證明過程中不可忽視的3點建議
1.文件的翻譯
投資人的聲明必須被盡可能清楚地翻譯,因為USCIS將通過該聲明了解有關其它文件的支持性解釋。
2.資金路徑
資金路徑與資金來源同等重要,有關資金路徑、變動和持有的過程的證據不能有任何斷裂,在使用多個賬戶的情況下,資金路徑就顯得格外重要了。
3.證據和文件
在提供證明過程中應該注意,不能將沒有在投資人聲明或其它文件中出現過的解釋,寫入申請文件包首頁說明中,且說明信中的任何內容都必須能夠被其它證據文件所支持。
EB-5“合法資金來源證明”合理性自測
最強
政府、稅務或銀行記錄
中等
由客觀(獨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陳述(書面證詞)
最弱
由投資人或投資人的朋友、親戚或投資人公司提供的陳述
永銘國際資深移民顧問表示:投資人證明“合法所得”的過程容不得半點馬虎,畢竟每個投資人的資金來源不同,需要各種不同的文件支持、證明,每一個微不足道的細節都會影響投資人最終的成敗。因此,永銘國際建議投資人在準備自己的資金證明時,一定要配合有資質的移民律師和投資移民顧問共同進行,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進行材料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