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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購房須知,房產消費稅這樣征收!

發布時間:2016-03-21

2015年4月1日起馬來西亞開始實施消費稅(GST),至今已接近一年。但迄今為止,政府還是不能完全把所有的物品及類別,給予是否征稅的明確指南。因此,投資者們也無法全面了解和明白這套新的稅務架構,惟有走一步看一步來應對。直到目前為止,對于不同房產類別的消費稅征稅和運作,我們覺得還是存有許多混淆不清的地方。下面我們將分享一些比較明確的馬來房產征稅指南以便大家參考。 

 

 

 

1.新建的住宅型房屋


除了充作商業用途的酒店、度假屋或類似的住宅房產以外,其他所有被作為民用住宅型的房產,一律不被征收消費稅;換句話說,發展商在發售這類民用住宅的房產時,是不可以向購屋者額外征收消費稅的。

同樣的,如果民用住宅建在商業用途的地契上,法律也一概視之為住宅房產而免除消費稅。但是,如果民用住宅卻用在商業用途的話,那這類型房產將被歸類為必須繳付消費稅的房產。所以房產的實質用途,就成為被征消費稅與否的關鍵考量。

 

2.轉手市場的住宅房屋


在轉手市場的住宅型房屋,并不屬于被征收消費稅的房產類別。而商產須繳付。

 

3.新建商業用途的房產

 

所有買賣新建商業用途的房產,都是屬于需被征收消費稅的物件。所以買主必須另外繳付消費稅給發展商,征稅率是以該房產銷售價計算。

 

4.轉手市場商業用途的房產

 

至于轉手商業用途的房產,是否被征收消費稅,則看以下情況:如果該商業用途的房產賣主是以公司名義注冊,而該公司也是消費稅法令下有注冊的公司,那被征收消費稅與否就得看該房產買賣價格,是超過50萬令吉或低過50萬令吉。

如果超過的話,將被視為商業交易而必須繳付消費稅。反之,如果低過的話,將不必繳付消費稅,至于該公司是進行買賣房產生意則除外。

但是,如果該公司不是消費稅法令下有注冊的公司,那無論該房產買賣價格高過或低過50萬令吉,皆被視為售賣公司資產,不必繳付消費稅。不過,進行買賣房產生意的公司除外。

倘若該商業用途的房產賣主是以個人名義注冊公司,那任何一年內房產買賣總值超過50萬令吉,還是被視為商業交易。必須繳付消費稅。

除非在這筆交易進行時,賣主僅擁有不超過兩間的商業用途房產,或不超過一英畝商業用途的地皮,又或許擁有商業用途的房產、或地皮總值少過200萬令吉,那這筆交易就不被視為商業交易,所以不必繳付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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