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強干貨】馬來西亞醫療福利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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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在建國之前實行以公立醫院為主的醫療福利體系,歷經了幾十年的變遷與改革,迄今仍然維持一個比較接近“國民健康服務”(National Health Service, NHS)的模式,向本國公民提供免費或收費低廉的醫療服務。
馬來西亞的衛生行政結構
自 1957 年建國以來,馬來西亞一直維持二元化的醫療福利服務體系,即以政府醫院為主的低收費醫療服務體系,以及以商業機構為主的高收費私立醫療服務體系。基本上馬來西亞的健康和醫療服務是采取金字塔型的轉診模式(pyramid of referral institutions),而這個金字塔是由政府、私立綜合醫院、地區醫院(district hospital)、小區診所(policlinic)、主要的健康中心、助產士和流動及一般私人診所組成。
國家衛生部是中央政府負責健康照護服務的主要單位,主要任務是制定統一的衛生政策和方案,以及各種專業程序和技術標準,并通過各級醫療服務體系提供民眾各種醫療照護服務。在各州一級,州政府醫療和衛生行政單位除了配合中央政府的政策與目標外,還可以根據地方上的需求,制定符合其實際情況的衛生政策。
除衛生部外,馬來西亞聯邦政府其它部門也提供健康照護的相關服務。教育部主要負責培訓醫療服務人員和推動學校衛生方案,其中包括預防接種、實施口腔保健和營養方案等。
環境科技部主要負責公共環境衛生,包括污水處理、毒物和危險物品控制等。人力資源部主要是監督和執行職業衛生和安全政策,此外,還通過職工社會安全基金(SOCSO),提供職業災害醫療和康復補助。社會福利部則主要提供康復、老齡人群、毒品濫用者、精神病患者以及殘疾人的機構照護。
衛生籌資體制與支付體系
在醫療經濟學者 Roemer的一項全球性醫療福利體系的比較研究中,馬來西亞被定義為福利取向系統。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醫療福利財務中仍負主要的籌資責任,以保障為相當大比例的國民負擔其醫療照護成本,其醫療福利利主要財政來源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一般稅收作為政府醫院體系的主要財源,由聯邦政府衛生部直接編制預算,以一次支付預算的方式(lump-sum budget)支付公共醫療福利體系的開支,其中包括運營預算(Operating budget)和發展預算(Development budget)兩大部份。
運營預算主要支付包括管理、公共衛生、醫療照護、支持服務等各項支出以及新政策的推廣。發展預算則主要用在培訓、設備采購以及醫院的設立和擴建方面。根據馬來西亞衛生部的官方統計資料,來自患者的收費僅占政府醫院運營支出的3%;相對而言私立醫療機構的經費則幾乎全部來自昂貴的醫療費用。
其次,職工社會安全基金(SOCSO)是一種強調雇主責任的社會保險制度。凡月薪1000元(隨國民收入水平而調整)以下的雇員必須強制投保,保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當發生職業傷害時,這項基金將提供雇員的醫療費用、致殘補助、照護津貼及康復津貼等。
第三則是私人保險公司。在“健康馬來西亞”(Sihat Malaysia)計劃下(一種政府鼓勵私人保險公司開辦的醫療保險方案),政府大力推動國民預付健康保險,基本上是一種與美國健康維護組織( HMO )相仿的商業保險計劃。被保險人可以在特約的醫院接受醫療服務,并直接由保險公司支付醫療費用,近年來頗為流行。
醫療福利政策的私營化浪潮
1983 年在一項政府委托的健康服務籌資研究中,提出了成立“國家健康安全基金”(National Health Security Fund)作為健康照護服務的另一種籌資手段的建議。然而,這項基金本質上是一個“全民健康保險方案”,因此所有的國民都可以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照護服務。方案提出后普遍得到勞工團體和專業團體的支持,但卻在商業保險公司的阻撓之下作罷。
上世紀80 年代是馬來西亞私立醫院發展的全盛時期,政府鼓勵性政策為私立醫院和商業健康保險提供了良好的發展機會,從 1986年開始,衛生部制定了逐年降低政府醫療支出的計劃,并鼓勵民眾動用公積金中的存款,購買私人健康保險計劃,并可獲得免稅優惠。
當時,美國友邦保險公司(American International Assurance,AIA)在馬來西亞開辦了第一個“醫療管理組織”(Managed Care Organization,MCO),標志著該國“管理式照護組織”的確立。此后,各保險公司紛紛開辦這種預付式的健康保險,其中包括國有的馬來西亞國家保險公司以及健康照護國際(蘇格蘭)有限公司等,積極地搶占該國的健康保險市場。
醫療福利政策私營化的另一個例子是在 1992 年 9 月正式企業化的國家心臟病中心,其組織型態轉變成國家心臟病中心有限公司。企業化后的國家心臟病中心雖然可以較為自主的自行制定收費標準,允許向病人收取一定額度的費用,但主要仍接受來自政府的補助。此后,包括醫院私營化政策和企業化方案紛紛出爐,但這些政策引起了學術界、勞工團體和醫師協會等組織的反對,最終,國家衛生部于 1999 年 8 月正式對外宣布放棄“政府醫院企業化”的改革方案。
此外,醫師協會也草擬了“馬來西亞:人人享有健康服務(Health For All- Reforming Health Care In Malaysia)”政策建議書,建議政府開辦全民健康保險,這項提議獲得勞工和消費者團體的支持。迄今為止,政府醫院仍然按照該國 1951 年出臺的《醫藥費用法》的規定收費。
值得注意的是,1951年,處于獨立建國期間的馬來西亞通過了醫藥費用法(The Fees Act),規定了政府醫院的收費標準。根據該法案,國民在政府醫院的門診費用為馬幣1元(約合人民幣2.2元),專科咨詢費為5元;病房的費用介于馬幣3元的三等房到80元的單人房不等,這項規定至今仍然保持。